admin 發表於 2021-2-8 16:39:06

老人健在台灣 房屋受赠人申请宣告死亡被驳

案情简介:赵某亲姑赵氏生前将独子汤永富遗產楼房赠送给赵某,房產过户時,房管部分以汤永富的父亲汤镇法解放前离家去处不明為由,回绝给赵某过户。為此,赵某作為厉害瓜葛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布汤镇法灭亡。在通知布告時代,汤镇法姐姐汤某向法院出具其弟汤镇法如今台灣尚還健在的证实。据此,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日前裁决驳回赵某宣布汤镇法灭亡的申请。

案件回首:汤镇法原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县庄市汤家村(现為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汤家村)人,汤永富系赵氏与汤镇法之子,汤镇法一人于解放前到台灣。汤永富毕生未婚,也无后代,2000年11月25日因病归天時,遗有楼房一套,其母赵氏遗言将该房赠送给赵某。赵氏于2004年9月27日灭亡。

赵某在打点赠送衡宇过户時,被房管部分以汤镇法去处不明為由回绝过户。赵九族文化村,某于2005年1月2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布汤镇法灭亡。

法線上電腦遊戲,院受理后發出寻觅下降不明人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期為一年。在通知布告時代,汤镇法的姐姐汤某某向法院提出贰言,并向法院供给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当局台灣事件辦公室出具的证实,证实汤镇法系其弟弟,其弟在台灣的姓名為汤骏逸,如今台灣省糊口,并未下降不明。

案件成果:法院认為,公民下降不明满四年,并经法院通知布告寻觅下降不明人一年,该公民依然下降不明的,方能被宣布灭亡。现汤有姐姐在通知布告時代内向法院供给证据证实汤镇法如今台灣省糊口,并未下降不明。故赵某请求宣布汤镇法灭亡的申请,不合适宣布灭亡前提。据此,依法驳回赵某的申请。

状师说法:《民法公例》第二十三条划定了宣布灭亡的前提:公民下降不明须到达法令划定的刻日(一)下降不明满四年的;(二)因不测变乱下降不明,从变乱發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役時代下降不明的,下降不明的時候从战役闭幕之日起计较。只有厉害瓜葛人提出宣布灭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灭亡宣布。宣布失落人灭亡,必需由厉害瓜葛人向失落人的居处地或最后栖身地的下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布灭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理当發出寻觅失落人的通知布告,通知布告時代為1年。寻觅失落人通知布告刻日届满仍无失落人保存动静的,即可作出灭亡宣布裁决之日期為失落人灭亡的時候。

别的,公民被宣布灭亡后,其生前財富產生担当,但条件必定是宣布灭亡在前,担当在后。本案中,当事人姑姑赵氏在立遗言前并无申请宣布丈夫汤镇法灭亡,是以,其儿归天后所留遗產不克不及彻底由赵氏本人担当。基于此,赵氏所立的房產由其侄子赵某担当的遗言属于无权处罚,该遗言无效。本案所涉房產应按法定担当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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