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2-12-9 16:12:36

三兄妹争遗產闹上公堂,房子该留给谁?

百善孝為先,孝是中華民族的良好傳统。

有的白叟生前會選擇與女兒同住,由女兒侍奉病榻、供養终老,但囿于“重男轻女”“家產傳男不傳女,肥水莫流他人田”等封建傳统思惟,白叟常常會經由過程遗言方法将家傳家產,特别是房產留给兒子……

一邊是侍奉病榻、供養终老的孝女,一邊是持续同宗血脉的兒子,白叟家的遗產该若何分派?

在广州市白云區,就產生了一块兒争產胶葛,三兄妹為此還闹上了公堂。

三兄妹為争取母親遗產闹上公堂

上官甲(年老)、上官乙(二姐)與上官丙(小妹)是一母同胞的三兄妹。父親归天後,三兄妹亦别离立室。母親王某跟從二女兒上官乙配合糊口,并协助赐顾帮衬外孙小李。

20羽衣甘藍,17年2月,年老的母親王某由上官乙陪伴达到南邊公證处門口,後王某與大兒子上官甲進入公證处打點遗言公證。

當日,王某立下遗言将其名下的广州市某街道104房的產权全数交由兒子上官甲一人担當,并打點了遗言公證手续。

在門外等待的上官乙得悉母親将104房的全数產权均交由上官甲一人担當後,劈面向母親暗示否决,并暗示本身多年来一向經心供養母親,在王某四次住院時代,主如果由她在病榻前仔细照顾护士,在其赐顾帮衬下,母親得以病愈康复。如今母親竟将房產仅留给年老一人,對她极不公允,且會放纵年老怠于實行其供養义務。

後經家庭集會會商,2017年9月,王某在三兄妹均在場時,又立下一份代书遗言:《房產担當遗言书》,载明“属王某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某街道104房,由上官甲、上官乙、上官丙三人配合担當,若兄妹三人中任一人對王某未尽到供養义務的,则取缔其對本衡宇的担當权”。外孙小李作為見證人在该代书遗言中署名确認。

王某归天後,兄妹三报酬進一步确認上述房產的担當分派方案,于2019年4月24日就衡宇担當問题又签订了一份《證實》,內容是:“兹證實三人均已對母親尽到供養义務,均具有母親名下104房的衡宇担當权。”

除上述房產外,母親王某另有65万元現金遗產,母親归天後,上官乙将現金遗產轉账至年老上官甲账户,交给年老上官甲保管。

兄妹三人因“是不是有對母親尽到供養义務”產生争议,三人均認為本身對母親尽到了供養义務,應多分遗產,致使三人心生間隙。為此,上官乙和上官丙姐妹二人将年老上官甲告上法庭,哀求法院判令104房及由年老保管的現金遗產65万元,由兄妹三人配合担當,担當份额為年老占9%、二姐占51%、小妹占40%。

法庭上,二姐上官乙诉称除蟎液皂,,"咱們姐妹二人尽到全数供養和顾問义務,母親與我一块兒栖身近30年。比年来,因為我身體欠佳,母親每一年會有一半的時候在小妹家栖身。母親因大病四次住院,都是我和小妹悉心赐顾帮衬,年老根基没有去病院看望過母親。"

小妹上官丙也控告,"更過度的是母親归天後年老還回绝依照風尚習氣在家设灵堂悼念。母親根基都是我和二姐供養赐顾帮衬,年老却要将母親独一的房產過户至本身名下,彻底违反了母親的真實意思,也违背了咱們兄妹三人配合签定的《證實》內容。我和二姐都認為,年老未能尽供養义務,母親的遗產應少分乃至不分。"

對此,年老上官甲辩称,"我與母親豪情深挚,固然没有與母親同住,但我一向很是孝敬母親,不然母親也不會在2017年足浴包,2月立下公證遗言将房產指定由我一人担當,且65万元現金遗產也是二妹依照母親的遗言交给我的,归我小我所有的財富。母親归天後,我也帮手筹辦死後事,直至出殡。"

法院裁决:二女兒與母親配合糊口可得當多分

白云法院經审理認為,兄妹三人均是法定担當人。

關于104房應若何担當的問题,上官乙、上官丙提交的《房產担當遗言书》只有一位見證人,且見證人與担當人存在厉害瓜葛,故不合适代书遗言的法定情势请求,该房產担當遗言书無效。母親王某于2017年2月9日立下遗言,将104房的產权全数交由上官甲一人担當,并举行了公證,合适法定情势要件,该遗言有用。

上官甲與上官乙、上官丙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證實》,该證實是兄妹三人對付上官乙、上官丙是不是享有對104房的担持久藥,當权及上官甲是不是有實行對王某供養义務协商一致告竣的定見,商定三人均具有104房的担當权,该《證實》是三人的真實意思暗示,正當有用,應視為對104房的朋分告竣一致定見。上官甲在该《證實》中确認了上官乙、丙對104房享有的担當权,属于對其本人担當权的处罚举動。三人在该證實中并未明白商定担當的份额,故應依照平分原则予以分派,即上官甲、乙、丙各担當104房的三分之一份额。

關于上官乙、丙可否多分65万元現金遗產的問题。上官甲、乙、丙均确認王某生前與上官乙配合糊口,現上官乙请求得當多分遗產,合适法令划定,法院予以支撑。上官丙未提交充實證据證明其尽抚養义務较上官甲更多,故其请求多分的来由不充實,法院不予支撑。三人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證實》中确認上官甲對王某實行了供養义務,現無證据證明上官甲有抚養能力和有抚養前提不尽抚養义務,上官乙、丙主意上官甲少分無究竟根据,法院不予支撑。

為此,法院酌情分派上官乙分得現金遗產的五分之二,上官甲、丙各分得十分之三。

宣判後,上官甲不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法官说法:尽重要抚養义務的後代可以多分遗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瘦肚子方法,条第三款划定,對被担當人尽了重要抚養义務或與被担當人配合糊口的担當人,分派遗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在尊敬被担當人意愿的条件下,宏扬了中華民族的良好傳统,有益于構成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杰出社會情况。同時法官也建议,老年人在订立遗言時能稳重斟酌,摒弃“家產傳男不傳女,肥水莫流他人田”等封建傳统思惟,将家属的財產傳承给真正尽孝的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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