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地區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启示
2011年6月29日,中國台灣处所立法機構經由過程了《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并于2011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按照该法授权,台灣地域“行政院金融监视辦理委員會”公布了相干配套规章,创建了相對于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柄庇护法令系统。重要内容
(一)台灣地域金融消费者庇护立法表面
出于庇护弱势金融消费者权柄的目标,台灣地域金融行業行政主管構造——“行政院金融监视辦理委員會”(如下简称“金管會”)在遍及征询消费者权柄庇护组织、金融業界、學者專家及相干構造定见的根本上,制定了《金融消费者庇护法》草案,于2011年1月提交“立法院”审议,同年6月29日經“立法院”三读經由過程,同時附带决定请求金管會实時设立專司金融消费争议处置的機構。
為共同《金融消费者庇护法》的实施,2011年12月12日,金管會公布了《金融消费者庇护法第4条所称不合用工具》《金融辦事業从事告白营業招揽及業務促销勾當法子》《金融辦事業确保金融商品或辦事合适金融消费者法子》《金融辦事業供给金融商品或辦事前阐明左券首要内容及揭穿危害法子》《金融消费争议处置機構设立及辦理法子》《金融消费争议处置機構评断委員資历前提聘用解任及评断步伐法子》6部配套规章。台灣地域开端形成為了以《金融消费者庇护法》為干、行政主管構造规章為枝的金融消费者权柄庇护法令系统。
(二)台灣地域金融消费者庇护立法的亮点
為实现庇护弱势之金融消费者权柄的立法目标,《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划定了更加完美的金融消费者庇护辦法,划定了金融教诲提倡、订约公允原则、金融辦事業的告白内容真实义務、确保金融商品或辦事對金融消费者的合适度、金融商品阐明與危害告诉义務等。同時,為了公允公道、敏捷有用处置金融消费争议,《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在诉讼機制以外,專門構建了金融争议專業处置機制,供金融消费者选择利用。笔者認為,该项立法的凸起亮点有如下几点:
1.界定了金融辦事業和金融消费者的范畴。《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及金管會函令划定了合用该法的金融業者限于銀行業、证券業、期货業、保险業、電子票证業及其他經主管構造通知布告的金融辦事業。鉴于“金融消费者”这一观点學界有不少争议,《金融消费者庇护法》把金融消费者界定為接管金融辦事業供给金融商品或辦事者,但不包含以下工具:(1)專業投資機構;(2)合适必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天然人或法人。
2.明白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力。《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在第二章“金融消费者之庇护”中,包括了金融消费者在采辦金融商品(辦事)時拥享有的权力,重要有公允買卖权、知情权、合适產物(辦事)选择权、侵害补偿索赔权、争议处置渠道选择权等权力。
3.構建了一套完备的金融消费争议诉讼外解决機制。《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專辟“金融消费争议处置”一章,構建了一套完备的金融消费争议诉讼外解决機制。按照该律例定,金管會设立了金融消费争议处置機構。争议处置機構為財團法人,总資產十亿元新台币。
显著特色
(一)立法的專門性
相對付金融消费者庇护而言,现实上,中國台灣地域早在1994年就颁行了《消费者庇护法》。與我國消费者权柄庇护立法雷同,台灣地域的消费者庇护法也把消费者界定為“以消费為目标而為買卖、合用商品或接管辦事者”,并無分身金融消费者的特别性。台灣地域《保险法》也没有對消费者权柄庇护作出專門的划定。為了凸起對金融消费者的庇护,台灣地域專門制订了《金融消费者庇护法》。
(二)庇护的鸿沟性
台灣地域固然就金融消费者庇护問题零丁立法,但这类立法庇护不是無鸿沟的。好比,立法就對金融消费者范畴作出了明白限制。金融消费者就不包含專業投資機谈判合适必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天然人或法人。按照金管會的诠释,金管會组织法所定的銀行業、证券業、期货業、保险業、基金辦理公司及當局投資機構不克不及成為三峽當舖,金融消费者,但保险代辦署理人、保险掮客人及保险评判人则可以成為保险消费者。當局基金、退休基金、配合基金、单元信任及金融辦事業依证券投資信任及参谋法、期货買卖法或信任業法司理之基金或接管金融消费賓果玩法,者委任交付或信任移转之拜托投資資產作為專業投資機構均不克不及成為金融消费者。同時,《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庇护的鸿沟性還體如今权力范畴的限制性上。
(三)庇护的前瞻性
對付金融消费者而言,產生金融消费争议後,可以或许有一個公道公道、便捷高效的低本錢维权渠道很是首要。基于此動身点,《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在诉讼轨制以外,構建了金融ADR機制,划定了金融消费争议处置機構的法令职位地方、组织架構及运作模式,為金融消费者供给了一個公允公道、敏捷有用解决争议的路径。这类从立法高度划定诉讼外胶葛解决機制的做便秘治療,法,适应了國际ADR成长的潮水,具备必定的前瞻性。
(四)庇护的均衡性
《金融消费者庇护法》在庇护金融消费者权柄的同時,并無轻忽個案可能给全部金融行業带来體系性危害,而是分身了小我权柄庇护與行業不乱之間的衡平性。
對中國大陆地域
保险消费者庇护事情的启迪
中國保监會作為中國大陆贸易保险的羁系機構,从来器重保险消费者权柄庇护事情。但與中國台灣比拟,大陆保险消费者庇护事情另有很多事情要做。
(一)应加速保险消费者庇护的立法過程
當前,保险業理赔难、贩卖误导等問题层见叠出,保险消费者正當权柄遭到紧张加害。连系國际趋向及我國保险業成长的实际必要,必需加速保险消费者庇护的立法過程。今朝,人民銀行已先行一步,南京分行、銀川分行等很多分行制订了金融消费者权柄庇护法子。而不管保监會仍是处所保监局,都缺少體系规范保险消费者权柄庇护的规范性文件。
在这类环境下,建议保监會从规章层面加紧出台《保险消费者权柄庇护法子》,明白保险羁系機構對保险消费争议的主管部分职位地方。同時,也對保险消费者权柄庇护中的一些根基問题,如保险消费者的观点的内在和外延、保险消费者正當权柄的范畴、保险消费者权柄庇护的辦法等做出详细的划定,以鞭策保险消费者权柄庇护事情走上规范化、轨制化的轨道,也為《金融消费者庇护法》的出台奠基根本運彩場中投注,。
(二)应尽快创建保险產物與保险消费者之間合适度审查节制機制
把符合的產物卖给符合的人群是保险業康健成长的根基请求。中國大陆地域寿险業贩卖误导多發,其缘由之一就在于中國大陆地域缺少一個健全的保险產物與保险消费者之間合适度审查节制機制。参考中國台灣地域的履历,应尽快创建两個层面的审查节制機制:
1.在公司内控层面上,应请求保险公司承保以前,必需充实领會保险消费者之相干数据,依分歧產物的特征,创建差别化事先审查機制,以确保该保险產物對消费者的合适度。在承保前為举行合适度审查需采集的消费者相干信息的范畴,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消费者根基信息;(2)投保人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與受益人之瓜葛; (3)消费者的投保目标及保险需求水平。為落实以上请求,保险公司应在承保环节專門设置相干事情岗亭卖力合适度审查。
2.在行業羁系层面上,理當划定分歧保险產物,出格是轻易產生贩卖误导的新型人身保险產物的投保人应具有的最低前提,重要包含影响保险認知度和危害經受能力方面的前提,如春秋、文化水平、收入状态、年缴保费占其小我年收入的比例等。同時,理當把保险公司合适度审查节制轨制的完整性與履行状态纳入监视查抄的范畴,以此作為整治贩卖误导的重要手腕之一。
(三)应最少从规章层面确立保险ADR機制的法令职位地方
如前文所述,一個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需有一個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供保险消费者选择。今朝,各省保险胶葛解决機制模式各不不异,大要上有行業判决模式、人民调处模式、仲裁调处、司法互動模式等方法,但整體结果不抱负。要从底子上解决保险胶葛解决機制扶植中存在的方法不同一、缺少权势巨子性、公家不承認等诸多問题,必需最少从规章层面确立保险ADR的法令职位地方,明白保险胶葛解决機制的组织架構、受案范畴、运作模式、經费来历、法令效劳、保险公司从命义務及法令後果等内容,创建轻易被社會接管的同一模式的保险胶葛解决機制,提高胶葛解决機制的权势巨子性與公信力,从而為保险消费者供给一個便捷高效低本錢的维权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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