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波及其老婆一向與怙恃配合糊口,直到怙恃归天,林某波的老婆精心赐顾帮衬公婆,佳耦二人對两位白叟尽到 90%以上的供养义務,即便 B 号衡宇中有怙恃遗產的份额,與怙恃配合糊口的林某波也理當多分遗產。B 号衡宇應依照孙某兰的遗言朋分,對付遗言以外的份额林某波理當多分。怙恃生前說過谁住就给谁,但在母親病重時其他姐妹分歧意,是以母親孙某兰留下了遗言。
法院肯定被告林某波担當 B 号衡宇 40%份额、原告林某萱、被告林某琪、林某莉各担當 B 号衡宇 20%份额。基于原、被告各自的意愿及各自的現實環境,法院肯定 B 号衡宇归原告林某萱所有,被告林某萱依照衡宇的评估代價及肯定的担當份额给付其他担當人响應的衡宇折價款。被告林某波提出 B 号衡宇的评估代價太高,未供给相干證据予以證實,無究竟根据,法院對此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