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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终字第2925号
案件核心:邓德高(代書人)為被担當人何治安所代書的遗言没有何治安的署名或捺印,只印有何治安私章,如许的代書遗言有没有效?
【一审】邓德高為被担當人何治安所代書的遗言没有何治安的署名及捺印,所盖私章不克不及肯定是何治安親身所為。是以,该份遗言不克不及肯定是何治安的真實意思暗示,其真實性不克不及肯定。何某某请求依照遗言担當的方法朋分被担當人何治安遗壯陽藥,產的诉讼哀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撑。
【二审】本院認為:起首,我國對私章并無履行存案辦理,私章對付某小我而言其實不具备人格化、特定化,標明某小我名字的私章與该人其實不具备法令上的必定對应瓜葛。
其次,代書遗言作為遗言的一種,固然其终极產生效劳的是遗言自己而不是代書举動,但因為本案中,代書人邓德高和見證人陈家甫未對那時何痔瘡膏,治安為什麼没有具名、捺印作出公道诠释,且何某某主意何治安立遗言時在場與张某某主意何治安未参加的报告亦存在抵牾。連系该遗言第五条關於“本遗言自我具名(盖指模)時見效”的商定。
代書遗言作為一種要式举動,在不合适法令划定的情势要件和没法肯定立遗言人真實意思暗示的环境下,没法根据仅印有何治安泡腳包,私章的究竟認定该份代書遗言的效劳。
2、延长——只加盖私章的“遗赠書”效劳
(2019)粤民终2605号
【二审】核心問题,起首,關於《赠予書》是不肛裂藥膏,是具有法令效劳的問题。麦益泉确認该《赠予書》内容為其老婆書寫,题名處没有莫代莲署名或抑制指印。對付该《赠予書》缺乏根基的情势要件問题,麦益泉對此称题名處加盖的赤色小印章為莫代莲的私章,但颠末查對原件,该私章笔迹模胡,没法分辨详细姓名。因為麦益泉提交的《赠予書》不具有根基的情势要件,是以该《赠予書》不具有法令效劳。
2、法条链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担當法》
第十七条代書遗言理當有两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中一人代書,注来岁、月、自熱火鍋推薦,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遗言人署名
第十八条 以下职员不克不及作為遗言見證人:
(一)無举動能力人、限定举動能力人;
(二)担當人、受遗赠人;
(三)與担當人、受遗赠人有厉害瓜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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