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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遗言,遗言見證人未現場見證,遗言代書人的署名非本人所签,遗言無效
1、裁判来由:
天津市东丽區人民法院,代書遗言,遗言見證人未現場見證,遗戶外親子玩具槍,言代書人的署名非其本人所签,遗言無效。
2、案件详情:
原奉告称:
原告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4哀求增大丸膠囊,确認刘某某、林某某於2008年9月30日所立的遗言無效。
原告刘某七、刘某六、刘某五、刘某8请求确認刘某某、林某某於2008年9月30日所立遗言有用。
被告辩称:
刘某某、林某某於2008年9月30日所立遗言有用。
法院审理查明:
刘某某與林某某系伉俪瓜葛,二人共生養八個后代,即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刘某五、刘某六、刘某七、刘某8。刘某某於2010年1月24日归天,林某某於2012年4月17日归天。刘某9系刘某8之子。
诉讼中刘某一、刘某2供给题名時候為2008年9月30日的“遗言”影印件;刘某8供给该“遗言”的原件。该“遗言”重要内容為增粗增大壯陽藥,:現有崔家船埠村平房南X排X号,共六間一院,包含四間正房,工具斗室各一間。若往后崔家船埠平房拆迁,则財富即為旧平房拆迁后分派所得的全数房產。如我伉俪二人此中一方先逝,则由另外一方担當全数財富。另日我二人均去世后,以上全数財富由长孙刘某9担當。其余后代支属無權安排所有財富。
庭审中,刘某7报告该遗言系其找别人書寫,代書人的姓名是其代签的,指模亦是其代捺印的;张M某某未在立遗言現場,遗言證實人具名是后签的。
上述究竟,有當事人的报告、遗言、證人證言等證据在案證明。
3、争议核心:
四原告認為:1.涉案遗言不具备真實性。2.涉案遗言不具备有用性。
被告認為:刘某某、林某某於2008年9月30日所立遗言有用。
刘某某、林某某於2008年9月30日所立《遗言》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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