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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判令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给付我北京市丰台區一号衡宇栖身利用權力的折價款;2.判令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给付我S号院腾退抵偿款、嘉奖费、補贴费的四分之一。
究竟與来由:我的母親贾某丽于2004年归天,父親林某鹏于2018年1月14日归天。怙恃共育有後代四人,宗子林某超、次子林某江、三子林某峰及我。林某峰于2020年8月归天,赵某涛為林某峰的配頭,林某旭為林某峰的独生女。怙恃归天後,遗產一向没有朋分,父親林某鹏归天前给我留有遗言,遗言重要内容為為避免後代因遗產担當產生胶葛,在精力状况杰出的環境下,立遗言将丰台區S号衡宇的正房主侧一間,約莫15平方米给林某芬担當所有。
2017年末S号衡宇拆迁,我父親立遗言给我的房間也在拆迁范畴内,故该間衡宇對應的拆迁长處應由我担當所有。現我怙恃均已归天,怙恃的遗產應由後代担當所有,按照法令劃定,因我父親留有遗言,故我應按遗言担當父親的遗產。但拆迁事宜我没有介入,現S号衡宇的拆迁长處均由赵某涛、林某旭節制,且二人回绝與我沟通,将S号的拆迁长處据為己有,為保护本身正當權柄诉至法院,哀求依法支撑咱們的诉讼哀求。
被告辩称
赵某涛、周某辉、林某旭辩称,林某芬称S号北房主侧是林某鹏留给她的,可是林某芬所持遗言只有指模没有具名,不合适遗言的有用要件,没有日期的遗言也没法果断林某鹏那時的精力状况。林某鹏和贾某丽给我家留有遗言,寫的很清晰百年以後屋子给林某峰,遗言有見證人也能够作證,林某鹏的退休工資很低,從几十元到几百元,白叟也没有甚麼其他財富遗留。
咱們三人的份额不必要分隔,若是安顿衡宇里有别人的份额,請求该人付出采辦安顿衡宇的响應用度。
孙某英、林某芝、林某丹辩称,咱們八几年就從S号院搬出去了,家里的不少事變都不清晰,若是有咱們的份额,咱們就要,没有咱們的咱們就不要,服從法院裁决。
林某江辩称,林某芬請求依照遗言担當,属于谁的份额就归谁所有,我不清晰哪部門属于我,服從法院裁决,我認為我享有二老遗產的担當權。我家住S号院中的西房两間,也介入了本次拆迁。
法院查明
林某鹏與贾某丽系伉俪瓜葛,二人育有後代四人,由长及幼别離為林某超、林某江、林某峰、林某芬。贾某丽于2004年归天,林某鹏于2018年归天。林某峰于2020归天。林某超于2021年归天。
1992年4月,林某鹏作為建房用地人,向當局申請建房用地,此中原有衡宇間数為北正房5間,工具厢房各2間,申請建房間数北正房5間。
2017年12月12日,林某鹏、林某峰、赵某涛、林某旭、周某辉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申請将S号的宅基地利用權人由林某鹏變動為林某峰,T村村民委員會确認S号院的被腾退人由林某鹏變動為林某峰。
同日,T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腾退人(甲方),林某峰作為被腾退人(乙方),两邊簽定《宅基地腾退抵偿衡宇安顿协定書》,内容包含:乙方被腾退的宅基职位地方于S号,……應安顿生齿為5人,别離為被腾退人林某峰,之妻赵某涛,之父林某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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